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山东省近日严令各地,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将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各地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山东省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山东省明确,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费用,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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