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财政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执行中有关政策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各市县一并执行:
一、我省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比例确定为3%,由市县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比例由省政府确定。)
二、各市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本条的比例亦经省政府确定。)
三、我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要全部进入非税征缴系统;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不再实行财政专户核算成本费用、净收益缴入国库的管理方式。
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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