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今后广东除国防军事用地,党政机关办公用地,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应由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参与征地具体工作外,其它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具体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