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按产值补偿征地费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8日,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听取了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4个部门有关我省土地征用管理和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情况的汇报。不少部门负责人都提出了征地补偿费低的问题,并认为从长远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偿费按每个需安置农业人口按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计算。这两大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目前,被征地农民绝大多数依然依靠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生活。据调查,我省有稳定经济收入且未因失地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左右,60%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能很好地体现农民集体土地的价值,也不能做到中央文件要求的“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亟待修订。
同时,由于划拨和出让双轨制的存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性、高收入行业用地主体的差异,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收时,征地补偿费存在较大差距。此外,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大多采用货币的单一方式进行安置,虽然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生活保障,但若干年后,必将造成新的社会负担。
对此,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完善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尽快出台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动态修正机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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