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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2009-05-25
对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的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已于日前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的信息。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6年11月30日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例》涵盖了土地管理、规划、征用、审批等多方面内容,在继承1998年《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在力求创新的同时突出珠海特色。

保持珠海特色的“五统一”

1998年7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提出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不仅在规范和加强珠海市土地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为珠海走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根据珠海目前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五个统一”赋予新的内涵,继续突出珠海特色这一主题,设定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和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都以上位法为依据,力求创新又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以达到解决珠海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需要。

强调对耕地的保护和利用

“不让耕地和建设用地闲置。”珠海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国家对耕地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且已有详尽的规定,《条例》应重点解决具体的可操作性问题,以使管理工作更加到位。《条例》第13条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第15条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的设立及详细内容。

征地补偿建立账册专户管理

《条例》第17条到第24条对征地补偿的各项内容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中第21条、第22条,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要求与珠海的留用地制度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特别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做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权益能够得到安全保障。

用地未经预审项目不得立项

《条例》将国家新颁布的用地预审政策纳入其中,明确本市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第41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项目未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条例》还强化了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记载内容的管理,为后续的监管提供充分证据,成为土地管理良性循环中的重要一环。

此外,《条例》还有许多亮点,包括将珠海市制定的土地储备政策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土地储备的范围、管理、资金来源等方面作了专节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用地的管理方面,明确: 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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