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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今后可协商解决
2009-05-25
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试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处理因实施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打破以往单方面说征就征,征地费给多少算多少的“垄断”局面,疏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指出,省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依据规定,今后,浙江省内各市、县(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要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所有权人对标准有争议的,可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县(区)政府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其中,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对于协调不成的,所有权人可继续向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将先组织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政府特别指出,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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