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办法》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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