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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情形可申请登记 广西土地登记办法征意见
2009-05-25
3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即将出台。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决定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有关建议或者意见,从而体现立法民主和提高立法质量。

未登记不能转让使用权

《登记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7种情形可申请登记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初始登记;

(二)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四)执行仲裁机构生效裁定的;

(五)土地受让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登记前转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转让单位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六)《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房可领土地使用证

对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登记办法》有专门规定。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时,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给预购人或者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购房人的地籍档案和宗地分割转让土地登记卡。

预售、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共用地业主共用

《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宗地内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备案时,应当建立土地登记卡,登记为宗地内业主共同使用。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用地的除外。

对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确认问题,《登记办法》提出,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土地登记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除了载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之外,还应当记载该商品房所在宗地的土地总面积,宗地内非公共设施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的占地面积和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

将开公民代表听证会

据了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公民代表听证会,对土地登记有一定认识、具有一定口头表达能力的各界人士都可以报名作为听证会代表参加。报名者需要准备一份300—500字的个人情况说明。

有关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请在2007年4月15日前,个人情况说明于2007年4月10日前反馈至南宁市民族大道7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王家一,联系电话:0771—5894090,电子邮箱:zcfgc@163.com。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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