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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用地两年没“动静” 依法收回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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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拍挂”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今后,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对重大工业项目集中的地区将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将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必须进行公示。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供地以前,其供应信息也必须进行公示。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作了严格规定,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实施之前,不得低于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等现象将被严格监管。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讯员 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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