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区)政府对《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这是经省政府同意日前下发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考核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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