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