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所谓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尚未建立,致使一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影响了决策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的顺利推进。
王守智表示,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根据这一办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发。
为切实推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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