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中,应当按照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不低于36个班级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不低于24个班级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3000至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不低于6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条例还规定:今后由市、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贾永强)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