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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严禁国家机关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2009-05-25

历经3次审议修改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日前结束的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切实保障农户拥有真正的土地承包权,《办法》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切实保障村民对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农村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包农村土地。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此外,为切实保障农户拥有足量的土地,《办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国家机关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还规定,因公共利益确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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