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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009-05-25

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补偿制、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该省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鼓励建设项目、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项目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强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被检举、控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保护或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在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鼓励实施土地整理。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作为折抵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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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指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建立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以及地价动态监测等相关制度。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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