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庄规划方面,《导则》提出应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宜集中布置,以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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