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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行政划拨土地长期闲置不开发 政府收回
2009-05-25
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市国土资源局将对行政划拨土地长期闲置和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两年未使用的项目进行复审并限期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限期后仍没有实质性项目进展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对2004年8月31日以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经原市规划国土局同意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途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可以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前变更后用途的评估价与当前原用途的评估价差额来计算并补收土地出让金。

※对2004年8月31日以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按以下意见办理:根据土地现状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土地为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

2.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土地。

3.土地上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

※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用地交市土地评估研究所对该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出该土地目前熟地的市场价格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其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现状,区别不同情况,对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公开出让,起始价根据评估确认的熟地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对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完成垃圾清理及场地平整并对相关人员安置后,作为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上述意见公开出让;对土地现状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由土地评估研究所对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后,对土地熟地价格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作为评估价一并公开出让。

※在规定的竞买期限内,凡符合条件的公司、团体或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参与竞买。原出让用地的土地性质按照法定的主要用途确定,办公用地和未明确以何种用途为主的综合用地按居住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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