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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台《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
2009-05-25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制度

  近日, 西宁市出台《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规范用地行为。

  《规定》指出,各项建设都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必须挖掘用地潜力,增强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停止对企业使用单层厂房的审批。对建造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开发业主给予相应的市政工程配套费优惠,其中属三层结构部分优惠20%,属四层及以上结构部分优惠30%。

  《规定》指出,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以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规定》还指出,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新村建设,通过城市土地整理,对已经使用过的建设用地,实施再次利用。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供应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严格禁止闲置土地。取得土地半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要依法缴纳闲置费。对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则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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