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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调
2009-05-25
近日,福建省政府正式批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厦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此次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将最高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6元,调高到10元;最低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2元,调高到1元。

据介绍,1996年以来,福建省一直未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省税额标准明显偏低,2005年,全省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到3亿元,占全省地税税收收入的总量不足1%。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提高,使不少市民担心房价会“水涨船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土地使用税是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不是很大,且此次税额调整幅度不大,平摊到每套房子负担还是很小的,房价不会因此增加。

另外,个别纳税人若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在2至3年内暂按原标准执行,但必须逐年报批。对个别地区已于2005年调整过税额标准的,如果执行全省新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报省地税局审批,酌情予以2至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全省统一的新税额标准执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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