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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征地利益诉求的新渠道——湖南省首创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纪
2009-05-25

◎2001年,湖南省在国内率先实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4年多来,共办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50多起。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留地安置面积的确定等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原批准征地的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实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以来,很多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选择裁决的方式来解决,因征地引发的信访数量明显减少。同时,实行这项制度还增强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意识,规范了征地工作。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对湖南省实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引 子

2004年8月的一天,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何伏村村民代表顶着炎炎烈日,专程坐车来到省会长沙,将一面绣有“心贴群众办实事,身赴山村解民忧”的锦旗送到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情的起因是,几年前,何伏村村民因不满邵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白仓国家粮食仓库征地补偿标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经调查,邵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确低于法定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出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案件最终于2004年3月圆满办结,既保障了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制度缘起:法律有规定,社会有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矛盾和争议不断增多。

据统计,1999年~2001年,湖南省信访局每年受理的来信来访件中,有40%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其中又有60%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由于征地本身是市县人民政府行为,被征地农民要求依法追加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导致重复访、群体访、越级访等不断发生,有的还演变成被征地农民强行阻止工程项目施工,严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专门就解决因征地引发的纠纷作出了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条规定的作出,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了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刚施行不久,就有被征地农民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裁决申请。但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省人民政府又尚未建立相应的裁决机制,只能通过对当事人做政策解释工作,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的办法息访。而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往往又以无权处理为由将问题推至上级机关。人民法院也以裁决应当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为由,裁定未经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予受理。这样,申请人反复奔波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之间,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采取合法手段表达其诉求,及时而有效地解决征地纠纷被提上了省人民政府议事日程。

制度设计:居中、公正裁决是基本要求

2001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经过反复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于7月制定并颁布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皓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如果协调不成,就可申请由第三方裁决。因此,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裁决,实质就是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进行裁决。据此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明确了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标的,即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留地安置面积的确定等有异议的,均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同时,还明确,因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对裁决标的的界定,湖南省在《裁决办法》中明确了裁决申请人的范围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个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予受理。

制度设计当初,不少人对省国土资源厅在案件中能否真正做到居中裁决、公正裁决表示怀疑。

张皓说,居中裁决和公正裁决是我们制定这项制度的追求之一。现在回过头去看,我们认为,省厅完全做到了。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我们裁决的标的非常明确,也好操作。我们作出裁决时,严格依据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这都是很客观的内容,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我们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其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我们还严格实行了回避制度。 tujian.org

张皓还说,实行裁决制度,目的就是想在信访、诉讼之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有效的利益诉求途径,积极化解征地双方矛盾。因此,在办理裁决案件时,省国土资源厅十分注重协调的作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裁决案件时,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召开专题协调会,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据介绍,2003年8月,祁东县黄土铺镇五四村村民不服镇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征地补偿费,并一次性足额支付到位。省厅接到申请后,向县人民政府发出了限期先行协调通知书,责令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先行协调,并依法重新确定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争取以协调方式解决争议。经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政府多次与五四村村民代表协商,并依法重新确定了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五四村撤回了裁决申请。

制度效应:老百姓因征地纠纷上访、打官司的少了

据统计,自2001年7月以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依法承办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案件52起,平均每年办理10多起。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下发以来,被征地农民申请裁决的案件数量剧增,仅2005年前10个月就已受理15起。从案件办理结果看,其中有20起维持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5起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10起通过协调使征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人主动撤回裁决申请。另外,有8起因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范围,没有受理;9起属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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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办结后的反响看,以裁决方式解决征地补偿争议的路走对了。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湖南实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也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评价说,与信访协调相比,裁决制度在化解征地纠纷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同时,裁决制度还进一步推进了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了政府行为。

对裁决制度,一位曾作为代表参加祁东县黄土铺镇五四村裁决案件的村民说得最直白。他说,通过向国土资源厅申请裁决,我们感觉比上访要可靠一些,比打官司要省钱一些。

从裁决案件的办理结果看,有将近一半争议的补偿标准是重新确定的(包括撤销原补偿标准和协调解决争议),达到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目的。绝大部分裁决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双方基本都能够接受。有的案件以前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重复上访,在作出裁决决定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能够接受,不再上访。即使那些维持了原标准的案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了解了相关政策法规后,也基本上都能接受裁决结果。有统计显示,湖南近几年征地信访逐年下降。去年前4个月全省农村土地征用群众来信来访量同比下降五成。这说明,实行争议裁决制度,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现在看来,我们实行裁决制度的主要目的达到了。尽管制度本身还有不太完善的地方,但可以肯定的是,推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合法、合理,也充分体现了维护群众权益的宗旨。

据张皓介绍,4年多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征地补偿标准、责令重新确定补偿标准的裁决决定,都能根据裁决决定来执行。裁决制度的实行,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

张皓说,以前,不少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征地只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的事,有关征地的问题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后,通过责令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协调、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实施征地、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途径等措施,明确了解决争议的主体只能是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应当依法受到监督。同时,裁决实行“下管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在裁决中将承担被撤销或者直接变更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后果。

裁决制度的实行还推动了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开展。据了解,为避免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湖南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加强了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建设,要求国土、规划、林业、建设、公安和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为顺利开展征地工作、减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4月,宜章县太平里乡小溪村村民因不服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申请。2005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裁决决定,对被征地水田、旱土、林地的等级以及人均耕地面积等进行了重新认定。宜章县人民政府收到裁决决定后,很快就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意见。
针对大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缘自征地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规范征地行为。如严把审批关,对市县人民政府呈报的征地“一书四方案”中不符合法定补偿标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坚决退回,不予呈报;严格履行法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申辩权及救济权。

省厅参与办案的同志都反映,现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征地行为比以前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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