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该局最近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作出解释: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市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办法》。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许多人对其第十四条“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理解产生了争议,也即行政划拨用地在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按何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市国土房产局认为,根据《办法》的立法本义,凡采用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而凡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因此,对于实践中所存在的行政划拨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地价而发生转让的情形,该局认为由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未发生变化,性质上仍属行政划拨用地,对这类情况,应当适用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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