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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农村旧宅基地复垦试点
2009-05-25

省级财政按照新增耕地每亩18000元或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村庄旧宅基地复垦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申报条件包括:达到一定的规模,新增耕地在30亩以上,允许以乡镇为单位,将3个以内的村庄旧宅基地复垦点捆绑作为一个项目申报;群众自愿拆除旧宅,实施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有详细、切实可行的旧宅基地复垦方案,旧房拆除补偿初步标准实事求是且得到群众初步认可;资金筹措计划落实;项目区在30年内不列入新的建设用地规划。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在2005年11月30日前提出项目申请,12月10日前统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每个县(市、区)允许申报1个~2个项目。

《通知》提出,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涉及的新村建设,必须实行一户一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新建住房人均用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用地限额。新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县(市、区)自行解决。各地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一定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用于试点工作。新增耕地面积可以100%用于建设用地置换或占补平衡等。此外,省级财政按照新增耕地每亩18000元或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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