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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闲置浪费要依法收回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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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土地审批后,用地单位不有效利用的情况。山东省最近出台政策,对已批的建设用地,如用地单位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要依法征收闲置费,该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收回。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介绍,今后山东将对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起建设用地上报备案、供地情况核查、项目建设调度监管、供地情况定期分析四项制度,对供地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管。对不及时上报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审批。凡已批准征收转用的建设用地供地率不高的,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约粗放浪费土地的查处力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和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违法浪费土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于违法造成闲置、浪费土地资源的,要依法征收闲置费,该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收回。 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后,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及有关规费按违法用地期间的法定上限缴纳,提高违法用地成本。对于顶风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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