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就如何加强划拨地管理的问题拟出了5项规定,如控制划拨地供应范围,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法院查封的土地,其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相当;行政机关依法下达无偿收地告知通知书的闲置土地,法院应暂缓处理,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法院不得再处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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