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规定: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要求,制定本省(市)具体的补偿兑付办法;按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尚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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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的通知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投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涉及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给予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实际情况经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无明确使用单位的国有未利用地,可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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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占用的耕地,应由各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有关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的要求,按规定确定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切实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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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永久性用地申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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