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厦门市在思明区和湖里区试点实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将视情扩大实施范围。
厦门市政府出台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按照“政府拉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厦门市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达到退休年龄的可选择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次月即可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到养老金。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
《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或街道办批准;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区、镇(街)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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