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6月19日电 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正常工作中猝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诉求近41万多元,未得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审理查明,杨某系合肥市包河区巨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员工,2008年12月4日其经该经营部负责人马某某指派到凤台县岳张集镇天缘网吧修电脑,5日中午12点37分,杨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被告当即找来乡村医生对其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当新集矿120赶到现场时,杨某已经死亡,事后因死者家人不同意尸检,故其死因未查明。2008年12月10日,原告起诉合肥市包河区巨成电子产品经营部,常某某,岳某某(系网吧负责人),要求三被告丧葬费,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19601.92元,因原告与合肥巨成电子产品经营部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撤销了对其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给天缘网吧维修电脑,是受合肥巨成电子产品经营部指派,与两被告无雇佣关系,而且在其昏倒后,被告尽到了及时的抢救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不明,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死亡与两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有关规定可酌情补偿原告丧葬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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