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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安徽新闻网7月12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洪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蚌埠中院执行注射死刑。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洪德与被害人彭某某均居住在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九龙村,且系近邻,两家曾因宅基地之事多次发生争执。 2008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洪德与被害人彭某某骑自行车相撞后发生争执,王洪德对彭某某殴打,后又持砖块连续猛击其头部,致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彭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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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德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竟持砖块、皮带抽打彭某某,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洪德辩解其没有故意杀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德在被害人彭某某逃离现场时进行追撵,并持砖块多次打击死者要害部位,且事后又无任何抢救过程,故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且被告人作案手段凶残,辩护人庭审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也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此,蚌埠中院判处被告人王洪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德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852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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