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7月21日电 7月17日,阜阳市中院对去年6月1日发生在界首市鑫鑫金宝店内的持枪劫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对参与2008年“6·1”界首金店劫案的3名被告人王清彬、曲庆友、王相国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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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院对参与其他犯罪的另6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刑:以抢劫罪判处王春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何砚思有期徒刑6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国强、许清峰、张永祥、林国恩有期徒刑5到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到5万元不等。查获在案的枪支、子弹等予以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告人曲庆友、王相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少甫(金店劫案中勇斗歹徒负伤的协警员,现已录为正式民警)270365.8元,两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