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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抵押借款 诈骗高手被管城法院判刑7年
2009-08-21

利用复印的《房屋产权证》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再用骗租车辆做抵押向他人借款。近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不规范的汽车租赁行业敲响了警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在与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时,仅仅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就轻易从该公司租得价值20万多元“天籁”轿车一辆。取得车辆后,李某于2008年8月2日又以该车做抵押,从侯某处借款12万元,9月31日车辆租赁期限到期后,李某未向汽车租赁公司归还车辆,而利用该车抵押从侯某处所借款项已被李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今年4月24日,管城公安分局依法将被骗车辆追回,李某则因涉嫌诈骗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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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假产权证明和财产做担保,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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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指出,此案暴露出汽车租赁行业经营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缺乏审查手段和防范机制的弊端。本案被告人作案手段简单且漏洞百出,稍有防范即可避免发生。提醒相关行业要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行业以及法律审查手续,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郑州日报 记者 栾月琳 通讯员 陈志强 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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