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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不得随意变商用
2009-07-16
   (湖北日报)(记者谢斌) 小区物业管理到底谁说了算?业主大会成立难、车位使用矛盾不断如何解决?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该《条例》近日将提交市人大予以审议、立法。  业主大会街道管  当前,不少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难。《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日常工作。只要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就可向街道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开发商除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外,必须配置不少于15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室。  住宅楼内不能开餐馆  令人关注的是,餐馆油烟扰民的问题引起了重视。《条例》明令制止“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底层和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以免噪音、油烟扰民,保证物业安全。  眼下,在居民楼一楼甚至楼上开餐馆的不在少数。面对餐馆油烟扰民,武汉市曾规定小区开餐馆须经社区听证,但执行效果不佳。而工商部门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限制餐馆开进居民楼。有关人士称,此条例经人大通过后将成地方法规,工商部门可据此对这类餐馆拒发执照。  小区停车费不能漫天要价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车位不足、收费过高也成了小区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此,《条例》有了明确说法:小区停车费不能由物业公司漫天要价,必须依据政府指导价“靠谱”收费。  《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利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决定,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武汉市物价局透露,将根据情况制定相关的指导价。  “住宅商用”受限制  利用住宅办企业,如今非常普遍,武汉市为鼓励全民创业,还支持中小企业主以住宅为公司地址注册公司。  根据国家《物权法》,《条例》规定,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或举行听证会听证。也就是说,邻居“一票否决”,房主就不能将住宅改为商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界定是目前的难题。是小区内所有居民?还是指一栋楼内居民?武汉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有关负责人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工商局是将楼上楼下、隔壁左右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这些邻居的书面同意,以及社区居委会的书面同意,就允许其注册公司。  一些中小企业负责人则呼吁,对“住宅商用”不要“一刀切”。  物业被炒不能赖着不走  目前,物业公司多由开发商选定,不管服务如何,来了就当“爹”,业主解聘也赖着不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前60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可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市长建议:物业公司按质收费  目前,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武汉市长阮成发昨日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全市物业公司评星定级,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服务水准高低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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