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规定上班时间早到,比规定下班时间晚走,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在超时上班,但提出加班费的要求时,却屡遭厂商和超市的推托。日前,大润发黄兴路店一名促销员李先生致电本报,述说了自己的困惑。
记者调查发现,李先生的苦恼并非个别现象,事实上在申城多家超市内,促销员超时上班却得不到合理补偿已成为一种“惯例”,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存在取证难等问题,该群体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早到晚走”成了惯例
“每天从早上7点30分要做到晚上12点,每天工作超过16个小时,就算去掉吃饭时间,也远远超过了8小时工作制。”在电话中,李先生的语气显得非常无奈。
李先生告诉记者,超市上下班时间是上午8点至10点,但他几乎没有正常上下班过,每天早上都提早到岗,下班后则要负责理货。
“理货指的就是为卖掉的产品补仓,一干最少也得1小时,最多时干到凌晨两三点也有。”李先生表示,在他上班期间,这种工作状态已是家常便饭,几乎没有不加班的时候。
然而,当李先生向超市方询问加班费时,却被告知“不可能支付”;向厂商提出时,更是碰了一鼻子的灰,“我又没有叫你加班,谁让你加找谁去。”
明明超时上班,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李先生的心情可想而知,“难道我们促销员就应该白干活吗?”
在大润发黄兴店,多位促销员向记者表示,晚上10点后继续工作的确是“惯例”。
“由于超市销售量大,热卖的商品常常需要补货。”一位休闲食品的促销员透露,尽管她们不停地将卖掉的货补齐,但还是会发生部分货架短缺的现象。而这就需要在下班后去货仓调货,经常要做到晚上12点以后。
而这些促销员无一例外都反映,从来没有从超市或厂商处得到加班补贴,“问过几次,都互相推来推去。”
记者调查发现,绝非大润发黄兴店一家的促销员存在该情况,而是上海大多数卖场都有这种不合理现象。由于超市正式员工并不多,包括查询、搬运、上架等工作几乎都是促销员的“分内事”。
在曲阳社区的家乐福超市内,促销员王阿姨告诉记者,虽说招工时说的是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10点,但工作以来,从来没有在晚上11点前离开过卖场,加班加点更是常有的事。晚上10点卖场结业以后,盘货,补货都是每日必修课,缺一不可。就算有突发情况要加班到凌晨两点,都不会有任何补助和津贴。
华联吉卖盛同心店促销员张小姐也坦称,虽然促销员是“做一休一”,但自己每天的工作强度很大,长期“早来晚退”让她感到体力透支。“没有补贴,总是感觉自己的时间被‘揩油’了。”
超市厂方“互踢皮球”
对于促销员提出的加班费,超市方给予记者的答复是“非自己的员工,不可能发放加班费。”
“他们并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大润发黄兴店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士表示,超市并未要求促销员加班,也没有为他们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如果促销员被超市管理人员要求加班,他们完全可以拒绝。至于加班费,促销员还是应该找厂商支付。”
而就如促销员们所说的那样,厂商同样给出了“合理推托”的理由。“我们与促销员签订的合同内,就已经指明了一天的工作时间。除非有重要情况,否则我们一般不会提出让他们加班。既然我们没有要求,也不可能为此支付加班费。”
对于这种理由,促销员们普遍表示无可奈何。“真的要是按照上下班的时间来干活,货架上的货肯定补不齐。”李先生指出,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多次,促销员难保“饭碗”。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不少人年龄又相对偏大,择业余地很小,大多数促销员们只能忍气吞声,每天自觉地加班加点。
取证超时加班很难
劳动法专家邱婕观点十分鲜明:“加班工资谁来支付?员工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该找谁。”
但是邱婕也指出,促销员这样的岗位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标准工时算。促销员所在的公司应该申请综合工时,这样就意味着工作时间可以按每季度甚至按年结算。待相关部门批准了公司的综合工时申请后,超出时间应当算为“加班”。
超时证据十分重要,可促销员往往是“自觉加班”,邱婕认为,由于超市不是员工的上级单位,因此无需为其设置考勤设备,即便是与超市有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考勤设备并非企业的必须责任。如果让员工所属的公司在超市专为其一人设置一个考勤设备,这样的做法也不现实。所以,促销员的超时取证就十分困难。
邱婕认为,超市促销员已经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较庞大的群体,他们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有兼职大学生、有4050的协保人员、也有外来务工人员。他们都相对弱势,不太可能花财力和时间去申请仲裁,因为首先要赚钱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应该采取措施,为这群人解除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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