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母亲墓碑上刻下的自己的名字,25岁的李姗和继父公堂相见。李姗要求抹去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她不愿意与继父有任何关联。日前,她的这一诉请得到了长宁区法院的支持。
父母产生矛盾
李姗刚大学毕业没多久,饱受家庭纠纷的困扰。李姗10岁左右的时候,父亲李明和母亲沈芳产生矛盾,两人时有争执。造成李明夫妇感情进一步裂痕的是李明的一个叫金谷天的同事。2003年9月6日,李明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人的电话,那个女人自称是金谷天的妻子,她说沈芳和她的丈夫发生了婚外情,两个人已在外购房筑巢。李明这才知道,早在1995年沈芳就瞒着他买了一套房子。见丈夫已知内情,沈芳便撕破脸皮,直言等女儿成年后就要离婚。
母亲再婚患病
2004年,李姗满18周岁了,这年盛夏沈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离婚。可李明坚决不肯,沈芳连续诉讼3次,直到2006年才彻底和李明了断姻缘。而金谷天的妻子在致电李明揭露真相后的一个月即和丈夫分手。2006年9月,沈芳和金谷天结婚。她再婚后没多久就被查出得了乳腺癌,2008年6月终告不治。在沈芳患病期间,金谷天对她尽心照顾。
女儿不愿署名
沈芳去世后,金谷天在沈芳的墓碑上和李姗共同落款署名的做法,遭到李姗屡次反对,但却未被理睬。李姗便在今年4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金谷天立即清除墓碑上自己的名字。
作为李姗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在法庭上和金谷天直面相对,李明称金谷天未经得李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字样,令李姗无法接受。金谷天不顾亡者亲生女儿的感受,私立墓碑,致使李姗祭扫无路,要求他立刻清除墓碑上不当刻迹。金谷天则为自己辩护:把李姗名字刻在墓碑上是人之常情,他曾将这件事告知过李姗本人,而且这个决定是李姗的外婆所作,并非他擅自做主。
调解达成协议
法官了解事件真相后认为,此案虽然表面上看是由墓碑署名之争而起,其实隐藏了婚姻人伦矛盾,处置不当便会令至亲反目,纠纷激化。
为此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要求双方看在死者面上,罢争息讼。日前,双方达成协议,金谷天于调解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芳墓碑上“率女李姗”的字样,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金负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金文斌本报记者袁玮
【法官释法】
姓名权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名字的权利并不是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经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案件中李姗不同意金谷天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是有法律依据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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