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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机票将航空公司送上法庭 航空公司被判赔偿
2009-08-24

  明明已在网上确认购买的是“真票”,一周后却突然变成一张“假票”,张先生以航空公司未尽退票审核义务为由,将票务代理上海银桥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判令东方航空公司赔偿其机票款损失2760元。东航不服,提出上诉。“真票”究竟为何成“假票”?旅客、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到底谁该为“假票”埋单?

  【案件回放】

  去年1月,在沪工作的张先生准备回哈尔滨老家过年,考虑到春节期间机票难买而且价高,便决定提前预订机票,恰好有人向他推荐一个机票订购电话,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拨通号码。对方很快为张先生预订了往返机票,2760元的价格比市价便宜近1000元。双方约定第二天送票上门、票到付款。

  翌日,送票员如约而至,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清楚地载明往返程航班号,票价总计2760元,填开单位为“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张先生上东方航空公司网站确认,看到机票信息已有显示,与送来的行程单一致,便放心地支付了机票款并加付90元送票服务费。

  谁知几天后,张先生偶然再次打开东航网站,却发现自己机票赫然变成“已退票”,当即拨打订票电话想问个究竟,但对方已然“停机”。

  张先生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边拿着这张被莫名“作废”的机票向东航投诉,但航空公司表示:张先生手中的是“假票”无法解决。

  如果是假票,为啥航空公司网站上之前会显示自己的信息?满腹狐疑的张先生很快又发现:网站上他订的机票出票单位是“上海银桥公司”,而自己拿到的行程单上出票人是所谓的“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个中到底有何“玄机”?

  法院审理揭开“谜底”:银桥公司是有资质的机票代售企业,张先生通过电话联系的“票贩”确实从该公司购买了一张往返程机票,但“票贩”交给张先生的却是一张假机票。拿到张先生付款后,“票贩”持真机票前往银桥公司办理退票手续并领取了票款。

  【法庭激辩】

  张先生称,自己收到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即在网上查询机票情况,网上已显示其个人信息,说明运输合同已成立。机票被退,是因东航网站的查验机票功能存在巨大漏洞,直接侵害了旅客权益。

  张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旅客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即便委托他人代理的,被告也应审核相应的委托手续。本案中,东航通过银桥公司将机票款退给并未持有原告身份证件的不相关的持票人,违反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故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东航辩称,张先生没有前往具有资质的代售点购买,给不法人员实施诈骗创造了机会。因此,机票款损失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桥公司也认为,张先生订票时拨打的电话并非本公司订票电话,收到的行程单上出票单位是“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可见,他拿到的是票贩给的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负。

  【法官点评】

  本案审判长孙正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拿到手的是假机票,他与东航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中“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规定主要针对传统纸质机票。而电子客票行程单只是付款或报销凭证,并非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因此,行程单的有无或真伪并不影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

  本案中,原告委托不明身份人代为购票虽存在过错,但银桥公司作为代理企业确实予以出票,标志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生效。此后合同被擅自解除系银桥公司未尽必要的退票审查义务所致。由于银桥公司实施的售、退票行为均代理航空公司所为,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东航承担,至于银桥公司未尽退票审查义务而给东航造成的损害,可由双方根据代理关系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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