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合伙制中,合伙人要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也就是加重了律师执业的责任和风险,但无疑也给了律师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当时,刚刚从业2年的原航天系统科技人员汪顺生律师,毅然投入到这场改革中。经商量,他与沈新奇、陈光定律师准备创办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9月,三人分别与原所办理了离职手续,租借了办公室,购置了办公用品,筹措了开办资金,起草了合伙协议和章程,一切准备就绪后,开始上报。他们把所名定为万邦律师事务所,意为律师系服务业,既帮万人,也靠万人帮。
等待批复的时间是漫长的。根据当时的规定,要办新所,必须先与老所脱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真空期。在这个期间内,他们不能出庭办案,也没有收入,经济上陷入了困境。一等就是几个月,没有下文。万般无奈,1997年的春节过后,汪顺生试探性地给时任上海市人大副主任的孙贵璋写了一封信,反映了他们的情况和要求。据说,孙主任接到信后非常重视,立即将信批转给了上海市司法局。1997年3月底,他们终于等到了市司法局核准开业的正式批文。不久,时任主管律师工作的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缪晓宝同志到万邦所视察,肯定了他们的做法,并戏称他们是上海律师界“第一个吃大闸蟹的人”。
5月1日,一个春光明媚的日子,汪顺生三人以进行义务法律咨询的形式举行了简单而热烈的开业仪式。当日,近十家媒体都派出记者,第二天就在显要版面以“上海出现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题见报。万邦所成立以后,他们又相继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他们还设计了所标、所训等,万邦所的所标还申请了注册商标,成为上海律师界第一个注册商标。
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万邦所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历程,作为上海律师业合伙制的先行者,起到了示范作用,在上海律师业发展的进程中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并载入上海市政法委主编的《上海政法30年》史册。万邦所的合伙协议、章程和管理模式,曾给予其他众多新办合伙所借鉴,如今,上海的合伙所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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