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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生意差怪轨交索赔600万元 轨道公司无须担责
2009-08-24

  上海某宾馆“怪罪于”10号线虹井站的建设,声明已给经营造成了600万元的损失,故将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宾馆索赔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宾馆】10号线施工影响生意
  
  某宾馆诉称,自2007年3月起,轨道公司施工的地铁10号线虹井路站在施工中,封闭了虹井路(红松路―吴中路)段约1000米,虹井路交通也全部改道行驶,并竖立了禁止通行标志,而其宾馆正好位于这一路段内,只能由窄小的老虹井路进出,而老虹井路原系乡村路,早已废弃,既无路牌又无路灯。
  
  这样一来,新客户一般都找不到宾馆。即使老客户,也需绕道才能进入。但是,即使住在宾馆里,也常常会受到施工噪音影响,由此,一些老客户也陆续搬离,宾馆正常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宾馆要求法院判令轨道公司按4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赔偿自2007年3月起至起诉时止的经济损失600万元。
  
  【轨道公司】已对沿线经营户补偿
  
  对此,轨道公司辩称,对因虹井路部分路段全封闭施工对沿线经营户的影响,已经进行了补偿,但该宾馆并不属于补偿范围之内。轨道公司认为,该案件系侵权之诉,轨道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与宾馆认为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宾馆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可能是其自身经营的缘故或者其他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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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施工无不当可以不赔
  
  法院查明,该宾馆正门面对老虹井路,为利于宾馆的经营,才在该大楼边开设一个出入新虹井路的通道,而现在实际情况为自老虹井路,或自吴中路至虹井路均可到达宾馆,宾馆的实际经营地址、正门出入道路及临时通道均未处于轨道公司施工所需封闭的路段内。法院认为,轨道公司作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对部分路段封闭施工并无不当,不构成侵权。
  宾馆以轨道公司封闭道路进行施工影响其正常经营,造成其损失之主张,依规定应由宾馆对其所受损失与轨道公司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虽然宾馆提供了经营状况不佳的相关证据,但该部分证据并不能也并不必然能证明经营状况系轨道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据此,法院驳回宾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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