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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法律援助8年来受理困难群众案件3600余件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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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 颜园园
西藏自治区自2001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8年来,共帮助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28件,使经济困难的群体也能平等地享受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用 法律扶贫、扶弱,使人人都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2001年8月,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建立。然而当时,全年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有23件。
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西藏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办理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据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何平介绍,截至2008年底,西藏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发展到64个,覆盖全区6地1市,其中56个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2008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案件1747件,比2007年增加1080件,同比增长达61.8%,其中刑事326件、民事1421件,此外还解答咨询10738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8年来,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援助案件3628件,解答咨询26613人(次)。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2008年,西藏自治区将“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列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八项具体措施之一,2009年,又将法律援助经费从原来的每年18万元增加到50万元。何平表示,根据基层农牧民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下一步还将尽快健全县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并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立。同时,充分考虑农牧民的需要,利用多种途径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加藏汉双语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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