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的根本特点是自愿(Voluntary),即企业[QiYe]从自主地从道义的角度出发,自觉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选择“做好事”(Do goods)以及“把事情做好”(By doing good)。 企业[QiYe]社会责任[SheHuiZeRe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成为欧美企业[QiYe]中普遍接受的观念。在西方,CSR理论被提出和阐释的背景是提出一条与国家[GuoJia]调控相对应的道路,将原本由国家[GuoJia]掌握的对经济领域的调控权力转移到企业[QiYe]自身,由企业[QiYe]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自主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运营,进而对社会负责,并为可持续发展模式做出贡献。 CSR的根本特点是自愿(Voluntary),即企业[QiYe]从自主地从道义的角度出发,自觉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选择“做好事”(Do goods)以及“把事情做好”(By doing good)。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西方语境下,CSR的自主性仅仅是相对于国家[GuoJia](state)而言,并非相对于全社会。在观察CSR的发展时,国家[GuoJia]与企业[QiYe]的关系演变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在国家[GuoJia]调控之手松动之时,其他的社会力量担负起了在敦促大企业[QiYe]担负社会责任[SheHuiZeRen]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说,CSR的发展也有被动的一面。 美国波士顿大学的CSR研究专家桑德拉·沃多克将这一股力量视为一个“社会运动”,在他的描述中,促使大企业[QiYe]担负起社会责任[SheHuiZeRen]的社会力量包括一批该领域中的活跃分子,以及在他们的推动下成立的机构和组织。他们的努力汇聚成了一股潮流,在国家[GuoJia]调控重新向转为自由放任的阶段中驱策着大企业[QiYe]向善的方向行进。 比如爱丽丝·马琳从1960年代晚期就开始研究美国企业[QiYe]社会方面的表现,出版了《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购买》,指导消费者改善消费行为。同时期的英国人约翰·埃尔金顿写出了《绿色消费者指南》一书责任消费风潮由此兴起;艾米·多米尼,创立了多米尼指数,将社会性和环境性议题纳入投资筛选标准,由此掀开了社会责任[SheHuiZeRen]投资(SRI)的篇章;鲍勃·梅西和艾伦·怀特1990年代晚期创立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了企业[QiYe]发布CSR报告的规范,到2009年,60多个国家[GuoJia]的1500多家公司采用GRI3标准编写发布了CSR报告。 近年来CSR的理念也被引入到中国,一直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但CSR作为一种话语体系被引入中国之后,在内生机制上发生了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CSR在中国的最大推动者不是别人,正是国家[GuoJia];其他社会力量不能说完全没有发挥作用,但作用有限。 在中国的CSR理念普及中,国家[GuoJia]推动作为CSR行动的主体,其影响力和产生的效果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领导人在各类发言中的呼吁,胡锦涛、温家宝以及主管经济的主要官员多次在国际国内的会议上敦促企业[QiYe]承担应付的社会责任[SheHuiZeRen],使CSR成为从上到下关注的热点话题。企业[QiYe]需承担社会责任[SheHuiZeRen]的要求还写入了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领导人发出号召,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在中央政府层面,比较重要的是国资委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QiYe]履行社会责任[SheHuiZeRen]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资委又明确要求所有中央企业[QiYe]3年内必须发布CSR报告。地方政府更加积极,仅在2010年年内,就有多个地方出台行动,推动和量化当地的CSR指标。《杭州市企业[QiYe]社会责任[SheHuiZeRen]评价体系》修改稿正式公布;温州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的协助下,从2009年开始在民营企业[QiYe]推广CSR评估体系试点;江苏盐城也出台了CSR地方标准。 而2010年全年,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了471份CSR报告,其中有339份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披露的,占比72%,只有132份属于自愿披露。这是CSR在中国被动型发展的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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