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广新闻 FM101.8 记者 赵子飞)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出台后,商洛市物价、建设、工商、房产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贯彻工作,要求在商洛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据了解,商洛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将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等标示内容进行,开发经营企业不能任意标示。同时,商品房销售标示价格为一次性价格,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其它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商洛市物价检查所所长姚相表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要办理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标价签,并在销售场所醒目处进行一次性公示,若开发商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消费者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