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沈阳市2010年扶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正式下发实施。《若干政策》共35条,涉及支持设施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中低产田地区发展,支持水产业发展,支持畜牧业发展,支持林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产业带头人发展,支持“一乡一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出口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设立农民增收致富强村奖,设立金融机构补贴奖,设立发展现代农业奖等13个方面。
支持设施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政策
温室小区建设。对当年新建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设施面积50亩以上的温室小区,在近郊区,每个小区市、区财政各补助6万元;在三县一市,每个小区市财政补助10万元,县(市)财政补助2万元。
冷棚小区建设。对康法及柳绕地区当年新建连片占地面积100亩的冷棚小区,市财政补助5万元。
规模大区补助。对当年新建连片占地面积达到2000亩、设施面积1000亩的温室大区,市财政另增加补助120万元;对康法及柳绕地区当年新建连片占地面积达到1000亩的冷棚大区,市财政另增加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建温室占地面积达到5000亩的乡镇,市财政另增加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当年新建温室占地面积达到10000亩(其中含有占地1000亩大区4个)的乡镇,市财政另增加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对康法及柳绕地区当年新建冷棚占地面积达到10000亩的乡镇,市财政另增加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花卉生产。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从国外引进尚未过保护期的东方百合鲜切花用原种,并用于沈阳本地花卉生产,引进数量在500万粒以上,种植密度每亩3万粒,市财政按引进额的15%给予补助;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当年新种植并生产100亩连片设施东方百合、玫瑰、菊花,种植密度分别达到每亩1万株、5000株、5000株,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亩1200元(同一地块只补助一茬)、500元、500元的种苗补助。
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
畜牧小区建设。对当年新建达到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标准的畜牧小区,在近郊区,市、区财政各补助5万元;在三县一市,市财政补助8万元,县(市)财政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规模养殖场建设。对当年10个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市财政每个养殖场补助80万元。
畜牧新品种引进。对沈阳市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的畜禽生产企业(或畜禽养殖场、户)当年从国外引进优良畜牧品种,包括原种猪、种牛(不含奶牛)、种羊、祖代鸡和牛胚胎,市财政按引进额30%补贴,各品种单体补贴额上限为1万元,对每个畜禽生产企业(或畜禽养殖场、户)年度补贴额上限为300万元。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对当年10个投资规模80万元以上,年处理和利用能力3000吨以上,已实际投入运行,未享受过各级财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扶持政策的(包括独立建设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市财政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比照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支持林业发展政策
寒富苹果生产。对康平辽蒙边界防风阻沙带当年新种植寒富苹果,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苗木补助每亩300元;补助生活费每亩200元,连续补贴3年。对其他地区当年新种植寒富苹果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苗木补助每亩275元。
防沙治沙造林。对当年新种植防沙治沙造林,市财政给予苗木补助每亩45元。
大扁杏生产。对康平县辽蒙边界防风阻沙带当年新种植大扁杏,市财政每亩给予补助280元(含苗木费),补助2年。
支持农产品出口发展政策
对在沈阳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在全市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市财政对当年出口结汇额比上年度增加额按2%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年出口结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市财政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以沈阳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年出口结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国家有明确规定应收取的检验费用给予30%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
在沈阳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市、区两级担保机构,给予融资贷款担保支持。
对四郊区当年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三县一市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财政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鼓励各区县(市)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对当年每引进一个新建完工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下同)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区县(市)一次性以奖代补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招商引资、规划管理等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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