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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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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单位贯彻执行。
《规定》明确自治区食盐储备的原则、承储单位、管理主体、储备规模、资金保障、动用权限、监督检查和有关要求。按规定,自治区储备盐存储规模暂定为食盐3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2万吨。存储储备盐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盐业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盐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和计划的下达。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负责食盐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自治区储备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自治区储备盐按时按量入库。自治区储备盐储存地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对破坏储备盐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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