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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加工食品将罚10万元
2010-04-16

  现在,食品安全成为不少人担心的事情。5月1日,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最高可处罚10万元。新的监管办法,对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问题,再次进行重申。

  规定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这些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希望规定能够落实,不让地沟油上我们的餐桌。”北京市民张先生说。新规同时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置时,可以进行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

  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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