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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销售不合格啤酒致呕吐腹泻
2011-03-15

华联[HuaLian]销售不合格啤酒[PiJiu]致呕吐腹泻

   2010年8月,部分消费者在首府一家酒店喝了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后陆续出现头昏、呕吐、腹泻的症状。工商部门委托检测部门检验结论为:这些啤酒[PiJiu]属于不合格产品。

    消费者饮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

    2010年8月17日,酒店负责人袁先生在位于车站西街的北京华联[HuaLian]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金太店(以下简称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购买了由内蒙古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公司)生产的14包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一些顾客在酒店喝了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后出现头昏、呕吐、腹泻的症状。

    “我为了核查此事,自己喝了一瓶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结果出现了与顾客相同的症状。后来经过检查发现,瓶中酒体浑浊而且有蜘蛛网状的絮状物。”袁先生随后将这一情况向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金太店售后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反映无果后,袁先生在2010年8月28日将这一情况投诉到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并且提出38900元的索赔要求。袁先生说:“我的酒店在呼和浩特市经营已经有26年了,如果消费者在酒店吃饭时喝了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而出现不适症状,可以拿着相关票据到酒店进行处理。”

    送检结果:啤酒[PiJiu]为不合格产品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受理了袁先生的投诉后,2010年11月10日,经过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委托,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20瓶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600ml/瓶8°P)进行了检验。11月23日,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GB4927-2008标准,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厂家发出产品召回函

    2010年8月28日,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公司对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袁先生的酒店发出了产品召回函。“由于我公司部分啤酒[PiJiu]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酒体失光现象,经我公司检测属于蛋白质及多酚类胶体浑浊沉淀。为了避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带来影响,对已经售出的所有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金川[JinChuan]冰爽”啤酒[PiJiu]予以召回。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合理赔偿!如有造成身体伤害者,凭权威医疗部门的鉴定结果,我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如在接收召回函后,消费者采取其他形式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扩大损失的费用,本公司概不承担,特此通知。”对于工商部门送检的啤酒[PiJiu]生产日期是2010年5月19日,而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公司发出的产品召回函上召回的是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啤酒[PiJiu],此前一直处理此事的时任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公司呼和浩特市办事处的张经理告诉记者:“5月19日和5月20日生产的啤酒[PiJiu]都是属于同一批次的,我目前已经不在这个部门了,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到工商部门去了解。”

工商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

    2011年1月10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华联[HuaLian]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啤酒[PiJiu]行为的处罚决定》。这份处罚决定书上表明:2010年10月28日,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啤酒[PiJiu],因举报案发,工商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2010年10月28日,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的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600ml/瓶8°P)酒体浑浊,而且瓶内有蜘蛛网一样的雾状团。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经过核实,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已经将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以每包15.8元的价格销售完,销售货款共计10096.20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微机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购进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639包,每包进价16.5元,进货金额10543.83元。随后,执法人员将消费者购买的14包金川[JinChuan]保健[BaoJian]啤酒[PiJiu]现存有的7包零5瓶啤酒[PiJiu]中抽取20瓶,送往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对送检和检验结果认可。上述事实通过13份证据可以证实。工商部门认为,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啤酒[PiJiu]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北京华联[HuaLian]呼和浩特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21087元。

    华联[HuaLian]公关负责人:赔偿金额不会低于1万

    2011年3月11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华联[HuaLian]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法律室主任、公关负责人周洋。周主任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我们积极地与供货商、厂家联系协商赔偿问题。袁先生购买的14包啤酒[PiJiu]总价为200元左右,按照相关赔偿规定的10倍赔偿标准,应该是2000元左右。另外,据袁先生称,他手里还有顾客看病提供的相关治疗费用单据,一共是8000元左右。我们争取协商解决这件事情,也会给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字,我认为赔偿金额不会低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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