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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辽宁就业将有大病医保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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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阎红)近日,辽宁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草案)》,并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农民工可以免费办理基本医疗卫生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也就是说,在该省就业的农民工也将有医疗保险。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在辽宁省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约有180万人。这些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采掘、加工制造、房屋装修、餐饮服务等行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鉴于农民工具有相对年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该省对农民工参保主要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规定》明确指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而且不计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缴费当期就开始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另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简化农民工参保手续,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为由拒绝办理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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