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孟庆普)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日前,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及有关司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衔接配合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互沟通配合的联系制度、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应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双方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公安机关就有关问题需要咨询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除案情复杂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函后5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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