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下称“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目前正向业内进行多轮广泛征询意见。《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业界对于“多种业态共存、规范发展,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医药流通市场体系”的发展方向普遍表示认同,但对于产业规范管理特别是实施流通行业分级分类管理的标准,激辩甚嚣尘上。负责收集行业意见的“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课题组核心专家、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向记者透露,目前针对流通行业分级评价的分歧比较大。
“流通行业分级标准应以何为定?我感觉这是起草‘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一个比较大的困惑。”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陆国平向记者表示,有企业希望提出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想法,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行政干预”的倾向。他指出,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与行业环境区别较大,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的模式如果成为全国模式,那么还是会被描述成“地方保护”,而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也会因区域性差异而很难推广下去。
规模评价存废之争
记者从接近“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课题组的知情人士方面了解到,目前全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内部讨论稿中,针对实施流通行业分级分类管理,提出了应对符合GSP、符合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行划分,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管理措施及力度,逐步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一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的相关标准应与国际接轨,重点完善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等作法,以此积极引导不同地区的企业、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整合,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调整一批、升级一批,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形成加快培育大型分销企业集团的市场环境。
“开始做流通行业的规划是件好事,参与这样的讨论也让我们商业企业有机会发出行业自己的声音,我们对于行业分级标准的制定特别关注。”内蒙古一家商业公司总经理王晓刚说。他认为,“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提出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想法是好的,但目前,我国医药商业企业的业态大致分为对医院纯销、对商业公司调拨、对乡镇药店快批三大模式,厘定这三大模式的分级标准是否还要以规模而论值得探讨。
“医药流通企业的分级标准不是GSP文件,不应将医药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水平作为评价级别的惟一标准。”王晓刚认为,在评价商业药企“现代物流能力”时,应该设置明确的、可以测量和比较的条件,否则会为下一步各省实施的基本药物配送评标带来极大的不公平。据悉,同等销售规模的医药公司,在每万平方米流转药品的数量、每万件商品流转过程的效率、每日处理订单总量、人均销售金额、配送效率(从下订单到商品配送出库的时间过程)、人均费用、单位成本等指标的差异非常大。而这些可以量化的指标亦仅仅体现的是企业内部运营效益高低,不能代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物流能力,因此会出现各类规模不一的药企经营效益和物流能力不对等的现象。
“流通企业分级评价‘重能力、重效率、轻资产’的总体思路是对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益不能等同于效率,怎样判定企业的效率,最后可能还是要以‘资产’评定,这无疑会是一个怪圈。”参与过多次“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讨论的陆国平特别关注分级评价的具体操作性问题。他认为,如果用可以量化的指标来作为评价企业能力和效率的主要标准,无疑有过于轻率之嫌,这也是目前“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的难点问题之一。
配套体系对等之论
对与完善产业环境相配套的产业政策的呼吁之声,在业界尤甚。“建立多种业态共存、规范发展,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医药流通市场体系不能急于求成,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需要长期规划的事情。”湖北永裕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萍女士表示,在综合配套的全方位对等体系未能有效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单一的提高行业标准在执行上必然会遇到阻碍。
陆国平向记者介绍,上海市曾经提出过一个上海地区医药商业流通规划,但当时因主管部门的变更而被搁置。而迄今为止,仅有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流通企业指导意见》,虽然这一指导意见对于医药流通行业来说已经是革命性的政策,但在具体推行上,还受到上位法《药品管理法》的掣肘。
“流通行业分级具体的标准怎么配套?现在来看,基本思路亦需要理清,不然很难推行到下一步细节的讨论上。”陆国平认为,流通行业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要受到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终端市场的制约,讨论“十二五”行业流通规划不仅仅是商务部和医药流通行业内部的事,还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声音,不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的规划将会很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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