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处理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对此类争议实行协调裁决制。并规定已经依法裁决的土地信访案件,信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山东省明确,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争议案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山东省规定下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等。
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可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变更、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等裁决。
山东省明确,裁决机构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引发的土地信访案件,已经依法裁决的,信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tujian.org
tujia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