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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八种情况的出让项目 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9-05-25
7月5日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正式实施。包括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等8种情况的出让项目,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工作程序》规定,原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后,首次转让的项目或者房产前置测量前,部分土地分割转让的出让项目,在已取得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后,房屋初始登记前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签订三方土地转让合同。由转让双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进行土地转让的,或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且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到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审核或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根据规定,国土房管部门明确了不得转让的8种情况: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马樱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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