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政府了解到,为了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青海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要求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也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州(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与州(地、市)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为: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各类非农田建设经依法批准占有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被考核认定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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