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中)在河南考察工作[GongZuo]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的肃反斗争基本上肃清了国内的敌对势力。1956年反革命案件[AnJian]较1955年下降了42.7%,其他刑事案件[AnJian]下降了52.8%。社会秩序更加安定,有力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 但是,肃反斗争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WenTi]和失误。1955年底,张鼎丞调查了河南、广东、上海等9省市的检察工作[GongZuo]情况,发现由于司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发生了一些错捕错判、漏捕漏判、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案件[AnJian]。 经认真研究,高检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1955年肃反斗争中逮捕和起诉的案件[AnJian]进行认真复查,并形成文件,向董必武、彭真、罗瑞卿报告。报告提出,各地[GeDi]肃反中存在的问题[WenTi],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严重地破坏了法律尊严。建议在各地[GeDi]党委领导下,由公检法机关组织力量对已处理案件[AnJian]有重点地进行复查。 在1956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党外部分民主人士对肃反中存在的问题[WenTi]也提出了批评,毛泽东制定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7月6日,中央法律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责成中央政法四机关即公、检、法、司联合组织若干检查组[JianChaZu],分赴各地[GeDi]展开检查,由张鼎丞具体负责组织工作[GongZuo]。随后,中央发出《关于检查镇反工作[GongZuo]的指示》。 这项工作[GongZuo]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主持,中央政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JianChaZu],由张鼎丞担任检查组[JianChaZu]组长,由“两高”、“两部”抽调一批负责干部组成7个检查组[JianChaZu],分赴各地[GeDi]进行检查。(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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